对于抚远市第一中学发生的事情进行总结

SLime 发布于 2025-04-03 217 次阅读


事情的起因。

清明节,每一年的四月四日,是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人们会利用这天去扫墓,而我们亲爱的许延斌校长做出了一个巨大的决定,4月4日上课,5、6号放假,更可笑的是不知哪位校长与一些体育老师去他的家乡扫墓,是在可笑。

发生了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因此,学校在节假日安排学生上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如果学生在节假日被学校安排上课,可以向当地教育机构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也可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我所在的学校的各个学生都开始了对教育部、市长热线的“轰炸”。

于是我们亲爱的李洪校长知道了这件事情并开始收集学生们的手机号信息,并由多位老师传到学生的耳朵里

这合法吗?

  •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需取得个人同意(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若学校未明确告知用途、未征得同意,或收集超出必要范围(如与教学无关),则涉嫌违法。
  • 《民法典》:第1034条将手机号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非法收集可能侵犯隐私权。
  •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处理未成年人信息时需依法履行特别保护义务。

既然学校收集学生的手机号,说明教育局泄漏了举报人的手机号。那么教育局又犯了什么错误?

《个人信息保护法》

    • 核心义务:教育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举报人电话负有 严格保密义务,泄露信息直接违反该法第10条(禁止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第23条(单独同意原则)。
    • 敏感信息保护:举报人电话可能关联举报内容及身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泄露需承担更高法律责任(第66条:最高可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或上年度营业额5%罚款,责任人可被禁业)。

    《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 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泄露举报人电话构成 侵犯隐私权,受害人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第1183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若举报人为学生)

        • 第72条要求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需依法取得监护人同意,且不得泄露可能损害其权益的信息,泄露行为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义务。

        《信访工作条例》与举报人保护制度

          • 第46条明确规定 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将追责;其他法规(如《监察法》)也强调举报人信息保密义务。

          那么最后呢?

            时间会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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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于 2025-04-03